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UNIMAX&FARHOLDINGCO.,LTD法定代理人 王長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5月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57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0,442元,此裁定已於
106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