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