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胡開宏 訴訟代理人 林逸明
楊士賢 被告 何孟揆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4月1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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