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嘉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嘉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2年6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