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耿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拾張、倍注單貳張、開獎號碼單壹張、紅包袋拾個、傳真機壹臺、簽注空白估價單壹本及賭金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叁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耿通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
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供被告簽賭所用之簽注單10張、倍注單2張、開獎號碼單1張、紅包袋10個(以上均附於警卷內)、傳真機1台、簽注空白估價單1本、賭金新臺幣(以下同)10,735元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財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同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據此,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刑法第40條之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當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檢察官依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參照)。又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因賭博案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遭查獲而扣案之財物而言,是法院於適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自應依職權調查扣案之財物,是否在賭檯上遭查獲,以為能否適用該條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8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詹耿通上開犯賭博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等罪嫌為由,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
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2年1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詹耿通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帳戶支付50,000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本件扣案之簽注單10張、倍注單2張、開獎號碼單1張、紅包袋10個(以上均附於警卷內)、簽注空白估價單1本及賭金10,735元,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對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傳真機1台,係員警在被告住宅內查扣,而非自現場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查獲,惟該傳真機係屬被告所有,且係為供賭博使用,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應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雖漏未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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