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承園邸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