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51號原告 陳莊白梅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柯政延 律師被告 陳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自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然依原告於102年12月17日陳報系爭5樓房屋為違章建築,並無實際上市價,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萬元)加計十分之一,即16
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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