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吳麗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3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年至102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4,200元,尚不足前二年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625,176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保單外並無任何財產,經本院查詢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函覆本院解約金為65,949元及53,079元,而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債務人有二筆保單分別為83年成立之 安家 定期還本終身保險(下稱安家定期保險)及96年成立之年年如意定期還本保險(下稱年年如意保險),解約金分別為523,040元及250,894元,此均有保險公司回函在卷可參,然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安家定期保險依據契約成立當時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4條規定,若於更生開始前一日解約,要保人即債務人並無任何金額可領回,而是由受益人即債務人之女可領回523,040元,此有103年8月1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故本案債務人表示其願提出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共119,028元而債務人願以72期每期增加還款1,600元表達誠意,並把年年如意保險之解約金25萬於第一期全數提出還款,但不願將安家定期保險解約金提出償還,債務人表示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要保人雖為債務人,但解約金非由債務人所得領取,況安家定期保險之保險金均由其母繳納,之後要由患有癲癇的債務人之女領取,故主張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並非債務人之財產,應有理由,並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494,8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杰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影本,包含全勤獎金及所有津貼(包含勞健保津貼共1,000元)後,每月薪資約為25,000元,並有兒少補助1,900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6,90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單獨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00年生),據債務人在訊問庭上稱該子女之生父並未認領且已失聯並未有確實扶養之情事,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之女患有癲癇,需定時服藥避免發病,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是債務人單獨扶養1名子女,以新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每人以10,500元(已包含房租分攤5000元)計之,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6,9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3,400元(含保險解約金增加還款1,600元)、扶養費用共10,500元及國民年金健保費共1,528元後,僅餘11,472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獨立扶養女兒並租屋在外,而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計算基準及債務人應提出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償還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又債務人不願將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提出還款之理由,已如前述。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94,800元。
2.總清償比例:7.6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償還253,400元,第2期至72期每期清償3,4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01,250元第1期還款金額:19,743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265元
二、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43,332元第1期還款金額:13,523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82元
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0,841元第1期還款金額:2,396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32元
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826,896元第1期還款金額:32,570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437元
五、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77,008元第1期還款金額:10,911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46元
六、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23,190元第1期還款金額:8,791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18元
七、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54,928元第1期還款金額:13,980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88元
八、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9,567元第1期還款金額:3,134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42元
九、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41,812元第1期還款金額:9,524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28元
十、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38,512元第1期還款金額:9,394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26元
十一、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77,043元第1期還款金額:14,851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99元
十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76,598元第1期還款金額:6,956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93元
十三、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14,182元第1期還款金額:8,436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13元
十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930,124元第1期還款金額:76,023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020元
十五、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84,689元第1期還款金額:19,091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256元
十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3,515元第1期還款金額:4,077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