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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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 顏守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三、五項中關於「350-1」之記載,應更正為「35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