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嬌 等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