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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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8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吳信興 債務人 吳信明 債務人 吳靜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平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吳信興、吳信明、吳靜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