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明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