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68號上訴人 黃啟松 即被告被上訴人 張雅琇 即原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5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