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柯慶章
柯慶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被告 吳順利
吳健雄 吳健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林雲勇
李憲宗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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