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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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駿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高駿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