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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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告曹䕒凌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告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1,
08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補償2,580元+喪葬費補償166,
500元+死亡補償1,332,000元=1,50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二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二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