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添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添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添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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