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顏豪頡 即 顏振茂 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禕潔 即顏振茂之繼承人兼上二人 陳淑萍 即顏振茂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振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