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告乙○○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會川 被告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馮會川為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6年4月9日由甲○○變更為馮會川,有百福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馮會川為被告百福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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