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告乙○○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96年7月9日前具狀就「中華醫院之合夥關係已辦理清算」之主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應就如附件之民事呈報狀於96年7月16日前提出民事準備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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