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 范國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