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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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908號聲明人 廖發田
陳寶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程偉盛 不幸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死亡,聲明人廖發田、陳寶珠為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二、查聲明人2人已於112年12年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94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故聲明人2人於本件之聲明乃為重複辦理拋棄繼承,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林舒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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