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暐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暐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15ProMax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暐倫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物品價值、尚未返還告訴人 吳宜貞 ,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iPhone15ProMax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366號被告蘇暐倫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暐倫於民國113年6月21日1時至18時間之不詳時間,在其友人吳宜貞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號6樓之1居所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吳宜貞所有、放置於臥室床頭櫃內之iphone15promax手機1支(價值約新臺幣4萬5000元),得手後旋即持之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之Miko手機館仁德門市變賣。嗣經吳宜貞發覺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宜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暐倫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宜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 洪仕安 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消費者舊機回收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各1份、Miko手機館仁德門市店內監視器檔案翻拍照片4張、失竊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蘇暐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之上開手機1支,未經扣案或發還告訴人,實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於前揭告訴人居所內另竊得行動電源1個等情,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有另竊得上開物品,並供稱:我只有拿智慧型手機,我沒有拿走行動電源等語,另參諸現場並無監視器,亦無證人在場,告訴人亦表示並無其他可供本署調查之證據方法,是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本件查無被告另竊得行動電源之相關佐證,自難遽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檢察官沈昌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侑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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