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51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宇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以111年度審訴字第951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情,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2年2月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送達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於112年2月15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經被告於112年2月17日領取收受,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收送資料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