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7791號債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甲○○住所地在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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