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債務清償期為84年9月27日,按月以每百元2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迭經催討均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影本,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憲文┌──────────────────────────────────────────────────────────────┐│附表:94年度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段││192-43│建│00│00│63│全部│││1││││││││││││└─┴───┴────┴────┴────┴───────┴─┴────────┴──┴──────┴──────┴─────┘┌──────────────────────────────────────────────────────────────┐│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26│宜蘭縣宜│宜蘭縣宜│二層鋼筋│第一層│第二層│騎樓│││92.04│││平方│全部│││1││蘭市東港│蘭市延平│混凝土│37.70│46.02│8.32││││││公尺││││││路2巷4弄│段192-43││││││││││││││││29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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