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九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土地銀行復興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貳萬柒仟零 陸拾肆 │四七三0六六││││公司 王振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