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 黃曉如 非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林恒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考,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家調字第68號家事起訴狀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