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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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代號3327-106395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聯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