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楊文禮 相對人 蘇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9月30日102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如未為上開聲請、或起訴、抗告,或各該請求、訴訟等因聲請人之撤回或經裁判而案件繫屬消滅時,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64號確定判決(即執行名義)有再審事由,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案業經本院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再易字第3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並於102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確定,有審理單附註可稽(第4頁),是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既經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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