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6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士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號4樓債務人乙○○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1、債務人(即借款人)士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士興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1日邀債務人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962,000元,約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率4.362%按月計付。
2、債務人(即借款人)士興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1日邀債務人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98,000元,約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率4.438%按月計付。以上借款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前開債務借款已到期,而利息只繳納至民國98年5月11日止,債務人共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58,9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36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士興鋼構工│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320800│程股份有限│月12日起││三六二│││元│公司, 王亮 │││││││月,乙○○││││├──┼───┼─────┼──────┼──────┼───────┤│2│新臺幣│士興鋼構工│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138151│程股份有限│月12日起││四三八│││元│公司,王亮│││││││月,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士興鋼構工│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800│程股份有限│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王亮│││百分之十,逾期││││月,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士興鋼構工│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151│程股份有限│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王亮│││百分之十,逾期││││月,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