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欄中,甲、原告方面:二、陳述之(一)第一行末尾四字及(二)第一行首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