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聲請人 林明震 相對人 林廖美瑕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一、第2行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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