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熊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麗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