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江忠信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