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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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顧正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毅軒 等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