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盈吉
訴訟代理人  李淵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2,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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