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00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吳佳蓉 被上訴人 吳清烈
吳張良時 吳銘渝 吳陳綉貞 吳智煒 吳麗卿 吳麗秋 吳麗芬 吳明 晳
吳張美麗 吳孟珍 吳孟恩 吳孟庭 陳美容
陳昱璇 吳鴻賓
吳禕民 吳鴻裕
陳吳芳子 林吳惠美 吳秀琴 吳秀霞 吳秀華
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吳明皙 」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明晳 」。另附表一編號13關於「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春長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