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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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件一: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任職「臺南市立第五托兒所海尾分所」、「翔優全人教育機構」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五)聲請人95年至96年任職於「臺南市立第五托兒所海尾分所」、97年任職「翔優全人教育機構」,請釋明該托兒所及教育機構之負責人姓名、托兒所及教育機構之地址。
(六)陳報聲請人之父親 鄭登毓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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