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4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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