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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