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凃健倫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