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和判字第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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