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李泰安
李廷皓 李廷文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聚寶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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