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福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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