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24號聲請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欒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受輔助宣告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聲請人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有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憑。而本案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為非訟事件,應專屬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