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傑安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傑安牙科器│玉山商業銀│103年12月31│26,200元│CA0000000││││材有限公司│行新樹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