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 金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錠 間因104年度選字第11號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