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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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等6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屬不動產共有人間因
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兩造共有
土地面積9,372.25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1,100
元x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20/1933=10,240,140),應徵調解費
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