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楊永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中和農會中正分部
112年10月27日
100,000元
BT215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