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楊永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中和農會中正分部

112年10月27日

100,000元

BT215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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